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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以房养老”:养老还是养保险? 2017-08-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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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“以房养老”,简单地说,就是满60岁的老人,可以将自己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,获得养老金。老人身故后,房子由保险公司处置,比如卖掉——用来还老人花去的钱。

         但保险公司做这样的事,心里是没有底的,因为不知道老人身故后,房子还能值多少钱。一套抵押了100万元的房子,在老人身故后要是贬值了,只值80万元了,那不是赔大发了吗?还有,70年的产权绕不过去,老人去世了,土地的使用权也到期了,很可能意味着保险公司血本无归。

        于是,保监会出台“试点指导意见”,开始谋划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。诸多限制出现了:老人必须拥有完全产权、初次贷款不得超过500万元、保险公司业务中此类业务总量受到严格限制、房子的评估费用需要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共同承担,等等。

        限制越多,服务面就越窄。可以说,这些限制,基本等同于把“以房养老”这条路给堵死了。比如,一个老人打算把房子抵押出去,换取养老金,结果他发现,房子是自己和妻子共同拥有产权,得,不搞个假离婚这事儿就黄了。再比如,老人认定的房屋价值,保险公司不认可,双方去评估,很可能合同没签成,老人却要花掉一笔评估费。好不容易各种共识达成,去办手续,保险公司的抵押贷款额度又没了——因为现实中保监会有各种条件的限制,保险公司的贷款额度太低,这样势必会影响养老工作的进行。

        最关键的是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。在北京,许多老人住的是上世纪八十九十年代乃至更早建成的房屋,就算他们2014年开始“以房养老”,距70年的年限很近了,就算是没到,那房子质量还扛得住吗?拆迁怎么办?遇到天灾人祸又怎么办?难道还得再花笔钱,去上附加险吗?

        房子老、小、差,保险公司肯定不爱接单;房子高、大、上,又有500万元的额度限制。难怪业内人士会说,这样的业务市场总量不是很大,特别复杂,面对的也是一些特殊人群。要是只面对很小的市场、很少的人群,“以房养老”的意义何在?

        在保监会为保险公司精打细算、制定规则的时候,却没有人为老人们维护利益。例如贷款如何发放?如果想要赎回房屋,要走怎样的程序?老人如果签下合同后不久就去世了,事情怎么处理?诸如此类,都是糊涂账。这也会为今后一些保险公司设立合同陷阱、写入霸王条款埋下伏笔。

       这样看来,“以房养老”依旧是美丽的画饼,两头都怕,两头都不明白。这根本就不是保监会一家的事,它需要其他部门的政策配套,特别是土地使用权规则的进一步明晰,以及对老年人利益的根本保障。最糟心的结果就是,它没有变成一种养老手段,而是变成了一种纯技术的金融游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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